器材管理辦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 壘球社 器材規章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0日經由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社員大會通過而立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本規章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壘球社 (以下簡稱本社)組織章程第陸章」訂定之。
器材規章宗旨為完善的器材管理、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運作,以昭公信。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 三 條
借用器材時,須先由本社器材組長,教導詳細的使用方法及維護步驟,且應於借用時完全了解器材使用之注意事項,如借用人對於器材之使用及保養方法不清楚,此時本社器材組長有權不將器材借予他人。器材皆放置社倉管理,每屆辦理移交後,將由新任器材組長負責管理。
第四章 器材來源
第 四 條 【社費購買】
社之器材由社費購買,金額小於新台幣500元不用經過開會核定,始可購買。金
額大於新台幣500元,由社長、器材組長主持幹部採購會議,經全體幹部二分
之一同意後,始可購買。
第 五 條 【補助】
本社器材,視其所需,可向有關單位申請採購。
第 六 條 【贊助】
本社的器材,部分會由贊助廠商提供,並藉由比賽使用提升該廠牌的知名度。
第 七 條 【其他】
(例如:歷屆社友捐贈)。
第五章 器材借用辦法
第 八 條
填寫「器材借用申請表」並經器材組長簽名批准借用後,於借用日二周前將申請表遞交器材組長。
第 九 條
借用日:每周一至五12:00-18:00至壘球社社辦領取借用器材,逾時者以棄權論。
歸還日:每周一至五12:00-18:00歸還借用器材,逾時者停止借用權利至該學期末。
第 十 條
如借用、歸還日期遇假日時,則提前借用及延後歸還。
第 十一 條
領取器材前,先與管理員確認各項器材及配件是否齊全,狀態正常。歸還器材前,亦要確保
器材及配件正常沒損壞,歸還時與管理員共同檢查材。
第 十二 條
使用期間內若器材因使用不當,或維護欠佳導致器材毀損時,則需負責賠償或維修之責任。
若不遵守以上規定之器材借用者,用將褫奪其借用所有器材之權利。
第 十三 條
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器材外觀損壞,經測試後不影響運作功能,須由當時借用
幹部負責恢復外觀。所發生之器材功能損壞,經測試後無法正常運作,須由當時借用幹部負
責恢復功能。非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損壞,若體器長判定為非常輕微的外觀損傷狀況,需簡易的表面修補,其餘一律照原規格賠償全新器材。有特殊狀況不能以上列方式償還者,需用損壞品全新器材市價價值賠償現金。
第 十四 條
本社中所有器材,若有因損毀、遺失、老舊等情況,經幹部提出不堪使用者,金額小於新
台幣500元,經社長、器材組長同意,填寫 「器材報廢單」即可報廢。金額大於新台幣
500元,則須由社長及器材組長加開會議,若經二分之一幹部以及財務長同意後,須填寫
「器材報廢單」即可報廢。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0日經由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社員大會通過而立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 總則
本規章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壘球社 (以下簡稱本社)組織章程第陸章」訂定之。
- 宗旨
器材規章宗旨為完善的器材管理、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運作,以昭公信。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 三 條
借用器材時,須先由本社器材組長,教導詳細的使用方法及維護步驟,且應於借用時完全了解器材使用之注意事項,如借用人對於器材之使用及保養方法不清楚,此時本社器材組長有權不將器材借予他人。器材皆放置社倉管理,每屆辦理移交後,將由新任器材組長負責管理。
第四章 器材來源
第 四 條 【社費購買】
社之器材由社費購買,金額小於新台幣500元不用經過開會核定,始可購買。金
額大於新台幣500元,由社長、器材組長主持幹部採購會議,經全體幹部二分
之一同意後,始可購買。
第 五 條 【補助】
本社器材,視其所需,可向有關單位申請採購。
第 六 條 【贊助】
本社的器材,部分會由贊助廠商提供,並藉由比賽使用提升該廠牌的知名度。
第 七 條 【其他】
(例如:歷屆社友捐贈)。
第五章 器材借用辦法
第 八 條
填寫「器材借用申請表」並經器材組長簽名批准借用後,於借用日二周前將申請表遞交器材組長。
第 九 條
借用日:每周一至五12:00-18:00至壘球社社辦領取借用器材,逾時者以棄權論。
歸還日:每周一至五12:00-18:00歸還借用器材,逾時者停止借用權利至該學期末。
第 十 條
如借用、歸還日期遇假日時,則提前借用及延後歸還。
第 十一 條
領取器材前,先與管理員確認各項器材及配件是否齊全,狀態正常。歸還器材前,亦要確保
器材及配件正常沒損壞,歸還時與管理員共同檢查材。
第 十二 條
使用期間內若器材因使用不當,或維護欠佳導致器材毀損時,則需負責賠償或維修之責任。
若不遵守以上規定之器材借用者,用將褫奪其借用所有器材之權利。
第 十三 條
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器材外觀損壞,經測試後不影響運作功能,須由當時借用
幹部負責恢復外觀。所發生之器材功能損壞,經測試後無法正常運作,須由當時借用幹部負
責恢復功能。非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損壞,若體器長判定為非常輕微的外觀損傷狀況,需簡易的表面修補,其餘一律照原規格賠償全新器材。有特殊狀況不能以上列方式償還者,需用損壞品全新器材市價價值賠償現金。
第 十四 條
本社中所有器材,若有因損毀、遺失、老舊等情況,經幹部提出不堪使用者,金額小於新
台幣500元,經社長、器材組長同意,填寫 「器材報廢單」即可報廢。金額大於新台幣
500元,則須由社長及器材組長加開會議,若經二分之一幹部以及財務長同意後,須填寫
「器材報廢單」即可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