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全銜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壘球社」,以下簡稱本社,英文稱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ftball Club。
第二條:本社以提高壘球技術水準,促進校內運動風氣,增進學生身心健康,
加強連繫校內同學感情為宗旨,期能帶動校園優良風氣。
第三條 社址:本社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
第四條 主管機關:本社之主管機關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五條 任務:1.籌畫及推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及體能的活動。
2.促進會員彼此之溝通合作。
3.加強校內體能性社團間之聯絡與合作。
4.謀求會員之福利。
5.參與校外比賽為校爭光
6.加強校內各系壘與學校間之聯絡與合作。
第貳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本校學生均可提出入社申請,於開學後第二週社課結束後由社長招開
社員審核會議,依照前兩週社課出席率及配合度作為依據,通過審核即
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本社社員參與本社社務與活動,遵守本社一切規則推行社務,發揚社譽。
第八條:本社社員享有權利如下:
1.於本社團內行使發言、表決、選舉及罷免之權力。
2.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校外比賽。
3.審查本社之經費收入支出。
4.享有本章程及有關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從本社社章之規定。
2.服從指導老師及本社之各項決議案。
3.尊重社員間彼此權益。
4.對於本社所辦理之活動有參與的義務,並可協助本社幹部所託事宜。
5.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6.繳納社費。
第參章 社團組織
第十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人、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以下設活動組、美
宣組、文書組、公關組、器材組、財務組、攝影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本社幹部成員為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詳見附錄壹)
第肆章 社團會議
第十六條:每學期以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為原則,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開會及主持。
社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1.變更組織章程。
2.制定非章程範圍內之其他規則。
3.選舉及罷免正、副社長。
4.提案及臨時動議之討論與表決。
第十七條:本社幹部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以利本社活動之籌辦及社務之運作。
第伍章 社團經費
第十八條:本社之經費由來源:
第二十條:本社社員若參與本社團性質相同之活動時,幹部得決議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後斟酌補助社員之活動費用,以減輕社員負擔並增加社員學習機會。
第二十一條:本社之經費收支情形,由財務組長公佈以召公信。
第二十二條: 社費收費機制:
1.本學期開始後三至六週退社者,社費全額退費。
2.本學期開始後六至八週退社者,社費百分之五十退費。
3.本學期開始後第八週以後退社者,不予退費。
4.因休/退/轉學而離開社團者,視同退社,依上述退費方式處理。
第陸章 器材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之器材由社費購買,金額小於新台幣500元不用經過開會核
定,始可購買。金額大於新台幣500元,由社長、器材組長主持幹
部採購會議,經全體幹部二分之一同意後,始可購買。
第二十五條:本社購買器材時,須向本校課外組申請器材。
第二十六條:本社之器材皆放置社辦,除社團及社課相關活動不可攜出社辦,並
由器材組長每隔兩個月清點一次器材數量及器材狀況。
第二十七條: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器材外觀損壞,經測試後不影響
運作功能,須由當時借用幹部負責恢復外觀。所發生之器材功能損
壞,經測試後無法正常運作,須由當時借用幹部負責恢復功能。非
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損壞,若體器長判定為非常輕微
的外觀損傷狀況,需簡易的表面修補,其餘一律照原規格賠償全新
器材。有特殊狀況不能以上列方式償還者,需用損壞品全新器材市
價價值賠償現金。
第二十八條:本社之器材修繕情形,由器材組長公布以昭公信。
第二十九條:如本校各系壘欲借本社之器材時,須填寫「器材借用申請表」,再由
幹部得決議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後斟酌借用器材。
第三十條:本社中所有器材,若有因損毀、遺失、老舊等情況,經幹部提出不堪
使用者,金額小於新台幣500元,經社長、器材組長同意,填寫 「器
材報廢單」即可報廢。金額大於新台幣500元,則須由社長及器材組
長加開會議,若經二分之一幹部以及財務長同意後,須填寫「器材報
廢單」即可報廢。
第柒章 幹部選舉、罷免
第三十一條:本社幹部人事包含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活動組長一名、財務組長一名、器材組長一名、文書組長一名、美宣組長一名、公關組長一名、攝影組長一名。
第三十二條: 所有幹部經由社團成員裡推選數名代表參與競選應由本社社員之選舉,最高票當選者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三條:若候選人只有一組,投票結果反對大於同意,須召開補選會議,若
未提出原候選人以外之其他組候選人,則宣布原候選人當選,
若有新候選人提出,則於該會議中訂下補選日期,新候選人之同意
票得票率須高於原候選人之同意票得票率,新候選人之反對票得票
率須低於原候選人反對票得票率,兩者同時成立才可宣布新候選人
當選,否則應為選人當選。
第三十四條:幹部部門設有活動組、美宣組、文書組、公關組、器材組、財務組、
攝影組。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罷免制度如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社於改組或解散時,相關作業依本校規定辦理。未規定事項由幹部決議執行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一條:本社全銜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壘球社」,以下簡稱本社,英文稱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ftball Club。
第二條:本社以提高壘球技術水準,促進校內運動風氣,增進學生身心健康,
加強連繫校內同學感情為宗旨,期能帶動校園優良風氣。
第三條 社址:本社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
第四條 主管機關:本社之主管機關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五條 任務:1.籌畫及推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及體能的活動。
2.促進會員彼此之溝通合作。
3.加強校內體能性社團間之聯絡與合作。
4.謀求會員之福利。
5.參與校外比賽為校爭光
6.加強校內各系壘與學校間之聯絡與合作。
第貳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本校學生均可提出入社申請,於開學後第二週社課結束後由社長招開
社員審核會議,依照前兩週社課出席率及配合度作為依據,通過審核即
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本社社員參與本社社務與活動,遵守本社一切規則推行社務,發揚社譽。
第八條:本社社員享有權利如下:
1.於本社團內行使發言、表決、選舉及罷免之權力。
2.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校外比賽。
3.審查本社之經費收入支出。
4.享有本章程及有關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從本社社章之規定。
2.服從指導老師及本社之各項決議案。
3.尊重社員間彼此權益。
4.對於本社所辦理之活動有參與的義務,並可協助本社幹部所託事宜。
5.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6.繳納社費。
第參章 社團組織
第十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人、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以下設活動組、美
宣組、文書組、公關組、器材組、財務組、攝影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本社幹部成員為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詳見附錄壹)
第肆章 社團會議
第十六條:每學期以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為原則,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開會及主持。
社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1.變更組織章程。
2.制定非章程範圍內之其他規則。
3.選舉及罷免正、副社長。
4.提案及臨時動議之討論與表決。
第十七條:本社幹部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以利本社活動之籌辦及社務之運作。
第伍章 社團經費
第十八條:本社之經費由來源:
- 每學期初向社員收取定額社費。
- 學校補助。
- 舉辦活動結餘。
第二十條:本社社員若參與本社團性質相同之活動時,幹部得決議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後斟酌補助社員之活動費用,以減輕社員負擔並增加社員學習機會。
第二十一條:本社之經費收支情形,由財務組長公佈以召公信。
第二十二條: 社費收費機制:
- 每學期初第六週前繳交社費500元者,則享有退費之方法及本社之權利。
- 每學期第八週繳交者,則享有本社之權利。
- 每學期第十三週不再受理繳交社費。
1.本學期開始後三至六週退社者,社費全額退費。
2.本學期開始後六至八週退社者,社費百分之五十退費。
3.本學期開始後第八週以後退社者,不予退費。
4.因休/退/轉學而離開社團者,視同退社,依上述退費方式處理。
第陸章 器材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之器材由社費購買,金額小於新台幣500元不用經過開會核
定,始可購買。金額大於新台幣500元,由社長、器材組長主持幹
部採購會議,經全體幹部二分之一同意後,始可購買。
第二十五條:本社購買器材時,須向本校課外組申請器材。
第二十六條:本社之器材皆放置社辦,除社團及社課相關活動不可攜出社辦,並
由器材組長每隔兩個月清點一次器材數量及器材狀況。
第二十七條: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器材外觀損壞,經測試後不影響
運作功能,須由當時借用幹部負責恢復外觀。所發生之器材功能損
壞,經測試後無法正常運作,須由當時借用幹部負責恢復功能。非
以本社團名義舉辦活動者所發生之損壞,若體器長判定為非常輕微
的外觀損傷狀況,需簡易的表面修補,其餘一律照原規格賠償全新
器材。有特殊狀況不能以上列方式償還者,需用損壞品全新器材市
價價值賠償現金。
第二十八條:本社之器材修繕情形,由器材組長公布以昭公信。
第二十九條:如本校各系壘欲借本社之器材時,須填寫「器材借用申請表」,再由
幹部得決議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後斟酌借用器材。
第三十條:本社中所有器材,若有因損毀、遺失、老舊等情況,經幹部提出不堪
使用者,金額小於新台幣500元,經社長、器材組長同意,填寫 「器
材報廢單」即可報廢。金額大於新台幣500元,則須由社長及器材組
長加開會議,若經二分之一幹部以及財務長同意後,須填寫「器材報
廢單」即可報廢。
第柒章 幹部選舉、罷免
第三十一條:本社幹部人事包含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活動組長一名、財務組長一名、器材組長一名、文書組長一名、美宣組長一名、公關組長一名、攝影組長一名。
第三十二條: 所有幹部經由社團成員裡推選數名代表參與競選應由本社社員之選舉,最高票當選者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三條:若候選人只有一組,投票結果反對大於同意,須召開補選會議,若
未提出原候選人以外之其他組候選人,則宣布原候選人當選,
若有新候選人提出,則於該會議中訂下補選日期,新候選人之同意
票得票率須高於原候選人之同意票得票率,新候選人之反對票得票
率須低於原候選人反對票得票率,兩者同時成立才可宣布新候選人
當選,否則應為選人當選。
第三十四條:幹部部門設有活動組、美宣組、文書組、公關組、器材組、財務組、
攝影組。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罷免制度如下:
- 社團幹部失職時,得由社員提出罷免案,經四分之一以上社員聯署即可行使罷免案,但須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本決通過方生效力,罷免案通過後須呈報指導老師。
-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一周內需招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遭罷免幹部之職缺,補選幹部任期至原幹部任期結束。
- 前項罷免案不成立,該學期不得再提出罷免案。
- 社團幹部自行請辭,須提出辭呈,經幹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由社團幹部推薦派任之,直至該任期結束。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社於改組或解散時,相關作業依本校規定辦理。未規定事項由幹部決議執行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